2011年5月28日星期六

用选票拆除炸弹还是用炸弹护航选票

近日,多名中国"微博名人"准备参加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8人在微博上宣布参选。正值参选热潮之际,江西抚州发生针对政府部门的爆炸事件,中国国内评论人认为:要用选票来拆除炸弹。

5月25日,中国知名的评论人李承鹏和上海作家夏商等人宣布参加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

5 月26日,又有北京媒体人"五岳散人"、以及兰州的余男、杭州的徐彦等人宣布参选。继江西刘萍、魏忠平等三位独立候选人受阻后,中国的独立候选人在重压之 后呈现生机。据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介绍,到5月27日时,已经有18个人在微博上表示参选,预计到7月1日正式开选之时,中国将有数以万计的独立参 选人。

正当公众为独立候选人喝彩的同时,5月26日,江西抚州发生重大爆炸事件,当地农民钱明奇因为被强拆,多年上诉未果,遂在微博上写下最后遗言 "本人钱明奇,特大冤案至今十年未果,最后我会用实际行动讨回公平、正义。"

两起本无具体联系的公共事件发生后,中国知名评论人笑蜀在新浪微博上重新解读了两起事件的社会意义。他认为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一个畅通的民意通道,要用选票来拆除中国炸弹。呼吁公众用行动救赎自己,建立一个好社会。

如 何建立一个好的社会?笑蜀认为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微博网友就是榜样。建设好社会从我做起,从做一个真公民做起,从做实自己的公民权利做起。先前的'关注就 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当下应该是"行动成就公民,选票拆除炸弹。叫真改变中国,承诺必须兑现。"

但在另一方面,上访户刘萍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政府却对其实施拘留、管控、抄家。5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然而,“独立参选人”刘萍在这一天却被困在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钢)良山铁矿招待所。虽然在警方的控制下,但她坚持要求投票,最后通过流动票箱为自己投了一票。

5月28日下午约3点钟,李思华、魏忠平及两名推荐李思华作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表一行4人去渝水区人大选举委员会交推荐表。填写了19份推荐表,共有218名选民联 名推荐李思华参选人大代表。他们到区人大512办公室交送19份推荐表时,该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竟然要赶他们出门,骂魏忠平贼头贼脑不受欢迎,并将推荐表扔出门外。

事实上现在中国政府在公然践踏法律,中共政权已经进入一种刚性状态,已经不能自我调节解决矛盾。因此,想用选票拆除炸弹的愿望只有在炸弹护送候选人进入选举地点之后才能实现。至少,过去没有炸弹压力的60年,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选票。现在看来炸弹和选票应该一起工作,以确保中国可以进入只有选票没有炸弹的时代。

-JasminePlaces


本文是对作者是吴雨的德国之声新闻稿“用选票拆除炸弹”的读后感。相当部分抄自该文。原文链接是: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15111117,00.html

首发 http://jasmineplaces.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836.html

中国茉莉花革命联盟:人民的英雄錢明​奇

钱明奇(1959年12月21日-2011年5月26日),男,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

2011年5月26日9时18分至9时45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行政中心东边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先后发生三起爆炸。截至记者发稿时,爆炸案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死亡者中,1人为当场死亡,1人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真实的死亡人数和信息全目前在流氓政府封锁中)

  江西抚州“5·26”爆炸案件死亡人数增至3人,新增的一名死亡者系26日晚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

  案发后,江西省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工作。抚州市、临川区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1]

  新华网南昌5月26日电 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获悉,江西抚州“5·26”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已确定在爆炸中死亡。
  26日9时18分至9时45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行政中心东边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先后发生三起爆炸。截至记者发稿时,爆炸案共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死亡者中,1人为当场死亡,1人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现场勘查和鉴定,已确定当场死亡者为犯罪嫌疑人钱明奇。钱明奇,男,1959年生,系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

  案发后,江西省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工作。抚州市、临川区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作者称钱明奇的父亲是北京铁路局职工,湖北人;母亲是江西人,出身不好,被下放回原籍。年幼的钱明奇随父母返回抚州。有街坊说,钱明奇原来是做电冰棺生意的。

  1995年,他面临第一次拆迁,当时拆除他房子后,在抚州市一个叫苗圃的地方给了他两间商铺,他抱着永久居住的念头,在两间商铺上盖起5层楼,花了很大心思装修。

  盖起小楼后,钱明奇和老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本来希望能过上安稳日子,没想到遇上了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征地拆迁,这让钱明奇非常不情愿。据一同信访的人说,5层楼房子连带装修的成本约在50万元以上,而当时给出的补偿价格仅为360元左右一平米。

  钱明奇当时拒绝搬走,据邻居说,当地拆迁工作人员一度把他妻子倒拎在半空中,此后夫妻俩一直相互怄气,埋怨对方没用;妻子后来生病,眼睛发黄,但因为吵架,延误了就医时机,查出是胆病后已经无力回天,约在2005年左右去世,这也给了钱明奇沉重打击。

  关于2002年那次拆迁,据邻居说,当时动迁人员没有把补偿费用给够,钱明奇因而在整栋楼上贴满标语,并拒绝拆除。最后,动迁人员妥协,钱成为同伴中最先拿到全补偿的。当时的征地目的是造京福高速,然而这块地至今荒芜,这引起了钱的不满,认为自己被骗。

  为鸣不平,包括钱明奇在内的8户邻居走上了信访之路,从区政府到市政府,他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开始进行诉讼,这也引发了官方发布的司法纠纷。钱明奇等8位原告认为,临川区未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其诉求倍区法院和市中院两次驳回,依法申请再审,依然驳回。他们开始上京信访。

  一件事特别让钱明奇和邻居们生气。他们对照了手中的《京福国道主干线温家圳至沙塘隘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动员会议纪要》与原件,发现其中有一处不同,关于要为拆迁户安排好宅基地的一句被删除,钱明奇认为这是当地政府篡改了上级文件,据邻居们说,这也成为政府后来有所妥协的原因。

  多次上访后,临川区政府去年9月与他们进行了协商,提出了一套补偿意见,包括原来房屋各个部分的补偿标准和利息。8户中,钱明奇和另一户不同意这个办法,其余6户经过长期上访,心力憔悴,决定签字同意,政府分别谈判,8人瓦解,去年底以来甚少来往。

  大约半个月前,8户中的一户最后一次见到钱明奇,两人随意聊了几句。钱明奇说,政府已经答应给他一块地作为安置,但给的是宅基地,属集体土地性质,而他认为自己被征用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所以要求补偿国有土地,因此拒绝了政府给的条件,双方仍在谈判。

  邻居们都不知道钱明奇今天干了这么惊天动地的事。中午时分,有刑警找到8户中的一户,询问他自己的上访情况和解决进度,但基本没有提及钱明奇,直到现在,这家拆迁户还不敢相信是钱明奇炸了政府。

  这是一幕长达9年的悲剧,第二次遭遇拆迁后,种种困境就围绕着钱明奇,步步收紧,让他喘不过气来,希望人们能将他还原,他做的事我不赞成,但理解他、关注他的命运,是我们同一时代、同处一国人唯一能做的。

 新华社的英文通稿称,当地警方透露,江西抚州连环爆炸案的嫌疑人已经在爆炸中死亡。通稿称,犯罪嫌疑人名叫Qian Mingqi,现年52岁,系抚州市临川区无业居民。

  新浪网总编辑陈彤在微博中引述上述新华社英文稿时指出,Qian Mingqi,与新浪微博用户@钱明奇 的名字拼音相同。

  另据南方都市报记者王星在其新浪个人实名微博中表示,抚州爆炸案犯罪嫌疑人正是新浪微博网友@钱明奇 ,钱明奇本人已在事件中死亡。王星在微博中表示,“本人对此消息真实性负全责。”

  王星称,钱明奇因2002年临川区拆迁问题上啊访近10年未果,在昨天的一条微博中他写道,“呼吁只是精神安慰,行动才能解决根本!奋斗才能得到解放!”

  此前,钱曾发微博:1959年出生,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自愿将死后全身器官捐献给社会。此出生年份,与新华社英文通稿中所指犯罪嫌疑人Qian Mingqi年龄吻合。

   @钱明奇的微博个人介绍称:“我身体、精神一切正常,至今也无违法犯罪、非法上啊访行为,因合法新建的楼房,被非法拆除,给我造成巨额损失,十年诉求未果,逼迫我走不愿走的路。”

  5月以来,@钱明奇曾先后在微博中称,“去天堂也要带上几个敌友同行”,“关注近日江西重大新闻”,“恳请关注、感谢转发!钱明奇特大冤案至今十年未果,最后我会用实际行动讨回公平、正义。”

  另据王星本人提供的@钱明奇25日一条微博私信截图,钱在其中称:“请关注抚州近期发生的爆炸性新闻。”并在私信中细诉了个人的案情。

  5月26日上午9时左右,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和区药监局大楼发生连环爆炸案。据大江网报道,截至14时,已有2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

  附:

   @钱明奇 http://weibo.com/1773401361 江西,抚州

  博客:http://blog.sina.com.cn/abcvw123

  我身体、精神一切正常,至今也无违法犯罪、非法上啊访行为,因合法新建的楼房,被非法拆除,给我造成巨额损失,十年诉求未果,逼迫我走不愿走的路。

  以下是其反复转发的微博( 5月21日 22:11 5月19日 00:10 5月18日 12:44 5月18日 00:17 ......)

  钱明奇特大冤案:恳请关注、感谢转发!转发微博。

  @钱明奇:钱明奇特大冤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张俐(现任审监庭长)在审理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2005)抚民一终字第77号判决书中,存在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适用失效法规条款,并隐匿.灭失.伪造变造证据数份,用会议纪要代替法规判决本案,给我造成实际损失200余万元,至今未纠正?

人民的英雄錢明​奇,呼吁善心善意的人们救助钱明奇家属。

呼吁所有善心善意的中国同胞援助钱明奇烈士的家属。钱明奇烈士的英勇行为是值得我们学习,为了下一代的自由,为了中国的前途,这些事件是有必要继续下去的。

http://molihuazh.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855.html

牛乐吼:恐怖主义三要素

恐怖主义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虽然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的共识是有的。一国之内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恐怖主义,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暴力的对象是平民,而且是没有针对性的滥杀。显然,仇杀或情杀,杀的是平民,但不属于恐怖主义行为,因为杀的对象是有严格的选择,不会引起普遍的恐怖。

第二,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以制造大规模的恐怖,要挟政府和社会屈从施暴者的政治要求。匪区南京汤山投毒,前不久的苏州幼儿园孩童被砍杀,和美国的校园枪击,虽然都是针对平民的滥杀,都引起民众恐慌,却不称之为恐怖主义行为,因为没有政治动机和目的。

第三,最重要也是经常被忽略的,社会具有健全正常的政治与法律途径可以表达政治主张,而施暴者直接诉诸暴力制造恐怖追求政治目的。按这一条,暴政统治下的民众被迫以暴力表达政治要求,即使伤及平民,也不是恐怖主义,因为统治者垄断了所有的政治资源,和平表达的路径全部被堵塞。

暴政国家的恐怖主义只有一种,就是国家恐怖主义,匪共六十年信奉的就是不断以暴力镇压一切不满和反抗,制造全民恐怖来巩固政治权力的国家恐怖主义。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和法律保护的民众,唯有以暴力反抗暴政,匪共将民间所有的暴力反抗冠以恐怖主义的罪名,阴险目的是为了残酷镇压政治异己,从肉体上血腥消灭任何的反对派,其实质就是国家恐怖主义。许多人看不清匪共的嘴脸,也不懂什么是恐怖主义,鹦鹉学舌,跟着匪共宣传起舞,令人作呕。

说清这个道理,决不是鼓励和认同暴力反抗暴政可以伤及平民,而是要认识到,民众示威抗议愤怒之极,即使爆发伤害平民的暴力行为,道义责任属于专制独裁者。当然,我们有责任引导和帮助民众,将暴力的目标对准暴政,尽可能地“稳准狠”,少牺牲一些无辜的生命

在暴政肆孽的匪区,要想避免民众的暴力,根本在于根除匪共的国家恐怖主义,开放政治,保障人权,让人民有和平的途径表达政治主张和保护个人权益。

转载自牛乐吼推特: https://twitter.com/#!/niulehou

你強拆我 难道我不能強拆你?脸书茉莉花革命网站转载的文章

明報的这篇文章被脸书茉莉花革命网站转载。我们再转载于此,想要知道脸书茉莉花革命网站对有限暴力论的态度。

----------------------------------------------------------

最後一博﹕你強拆我 難道我不能強拆你?
(明報)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發動連環炸彈襲擊的男子,是當地52歲的拆遷上訪戶錢明奇,他在行動前已在微博警告當局﹕「你可以強拆我,難道我不能強拆你?」在爆炸前一晚,他發表最後一條微博,支持東北瀋陽刀殺城管的小販夏俊峰,指「行動才能解決根本!奮鬥才能得到解放!」

上訪10年 曾指將「一步到位」殺人

錢明奇的微博,開戶不到一年,共有364篇,從中可見他經歷了10年上訪之路,一次一次地失望,在微博留下無數怨氣和絕望的聲音,多次聲稱,「最後我會用實際行動討回公平、正義」。有人詢問在強拆場面中最簡易的殺人方式,錢明奇說﹕「一步到位!自製定時、遙控多處連爆炸藥。」

錢明奇稱房屋被政府非法拆遷,未依法安置補償,造成損失200餘萬元人民幣。10年來,他依法申訴至今無果。他指當初沒像唐福珍、汪家正等人(自焚抗拆遷)「捨身保家抗腐」,現在更不想做第二個錢雲會(因維權身亡的浙江村長),「我很想向董存瑞學習!」(董是國共內戰中的解放軍 戰士,因手托炸藥包炸毁敵碉堡而成為英雄)

他在撫州的住所門口,貼有「要伸冤有冤不冤了」「新年好新年好不了」的對聯。

http://www.facebook.com/jasminerevolution.cn/posts/132829856791308

墨镜哥对以暴制暴的看法

什么是恐怖主义

下面这篇文章转载自维基百科。目的是让大家建立一个正确的概念,什么是恐怖主义。搞清楚什么是恐怖主义很重要,因为我们不提倡恐怖主义,甚至不提倡暴力。茉莉花革命不是犯罪行为。但今天的中共政权用暴力对待我们,完全无视法律。中共匪徒侵占我们的家园,让我们没法活了。现在,是时候来讨论要不要以暴制暴,遏制中共的暴力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以暴制暴与恐怖主义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有没有攻击平民。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攻击中国政府财产,攻击中国武装人员不是恐怖主义行为。我们还要说,攻击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官员也不是恐怖主义行为。

支持以暴制暴,反对恐怖主义。

让我们正式明确杨佳和钱明奇不是罪犯,而是我们不愿做奴隶的中国人的英雄。

-----------------------------------------------------------

恐怖主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恐怖主義一般是指有意制造恐慌的暴力行為,意在達成宗教、政治或意識形態上的目的而故意攻擊非戰鬥人員(平民)或將他們的安危置之不理[1],這類行動由非政府機構策動[2]。在刑事法律上對恐怖主義的定義都不一致[3][4]。

有些定義還將非法的暴力和戰爭包括在內[5]。一般來說,犯罪組織以相似的手段來勒索保護費或執行沉默守則並不被視為恐怖主義,不過如果由具有政治動機的組織來實施這些行動也有可能被視為恐怖主義。

「恐怖主義」一詞帶有政治及情感上的含意[6],其精確的定義便更難以辨識,從學術研究上可以找到多達100個恐怖主義的定義[7][8]。恐怖主義的概念具備爭論性,因為國家當局可用以將政敵或其他對手非法化[9],從而便國家武裝部隊可理直氣壯地打擊敵人(這種武力行為可能會被敵國描述為恐怖活動)[9][10]。

恐怖主義由廣域的政治組織實行以達成他們的目的,這些政治組織包括左翼及右翼政黨、民族主義團體、宗教團體、革命分子及當權的政府[11]。他們之間的共同點是他們會不惜肆意向非戰鬥人員使用暴力來為團體、思想或個人爭取注意[12]。

語源英語的「恐怖」(Terror)一詞來自拉丁語動詞「terrere」,即「懼怕」的意思[13]。在公元前105年,「terror cimbricus」一詞是當辛布里戰士逼近羅馬時用以形容羅馬的緊急狀態和忙亂的狀況。法國大革命時期雅各賓派援引此例實施恐怖統治[13][9]。在雅各賓派失勢後,「恐怖分子」一詞成為了貶義[9]。雖然恐怖統治是由政府施行的,但現代的「恐怖主義」通常是指私人團體對無辜者的濫殺,以吸引媒體注意[14]。這可追溯至謝爾蓋·涅恰也夫(Sergey Nechayev),他自稱為「恐怖分子」[15],他在1869年成立了俄羅斯恐怖組織「人民的復仇」[16]。

2004年11月,聯合國秘書長的一份報告形容恐怖主義是「意圖向平民或非戰鬥人民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以達到恫赫人民或脅迫政府實行或取消某些行動」的行為[17]。

定義恐怖主義的定義一直引起爭議,各種法律體制和政府機構在他們的國家法規當中對恐怖主義採用不同的定義。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罪行定義一致性的進程一直停滯不前,這是基於「恐怖主義」一詞含有政治和情感意味[6]。安格斯·馬丁就這一點向澳洲議會說明「國際社會一直未能就恐怖主義建立一套可被接納、全盤的定義。在1970至1980年代,聯合國曾經試圖對此作出定義,但成員國對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所引起的衝突而使用暴力的情況上有分歧,最終不了了之」[3]。

這些分歧使聯合國不能訂立包含單一、全面、具法律約束力的恐怖主義定義在內的《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18]。不過,國際社會己採納了一系列的部級公約,列明各種恐怖活動的定義及就此立法管制。自1994年,聯合國大會再三以這樣的言詞譴責恐怖活動:「企圖引起公眾恐慌的犯罪行動,不管是個人還是團體為追求政治目的而從事這些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不管其背後的性質是政治、意識形態、哲學、種族、宗教等都不能使之合法化」[19]。

著名學者布魯斯·霍夫曼(Bruce Hoffman)評論道:

“ 不僅是同一個政府組織裡的部門不能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共識,專家及其他在這個領域享負盛名的學者也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阿萊克斯·施密德在他的權威研究《政治恐怖主義:調查指引》裡動用了約一百頁的文字測試逾百種恐怖主義的定義,試圖找出一個可被廣泛接納、合理全面的解釋。在經歷了四年及出版了第二版後,施密德仍未能達到目的,他在修改版本裡的第一句便明言「仍在尋找適當的定義」。沃爾特·拉克爾對於施密德未能在他的重要著作裡找到恐怖主義的定義感到失望,並指要麼尋找恐怖主義的定義是不可能,要麼就是不值得這樣做。[20] ”

不過,霍夫曼也認為恐怖主義的一些主要特徵是可以辨識的,他提出將恐怖份子與其他罪犯作出區分,也將恐怖主義與其他犯罪作出區分,結果得出恐怖主義是:

不可避免地以政治為目的或動機
訴諸暴力或揚言要訴諸暴力
計劃要對目標或受害人以外的人物或團體造成深遠的心理影響
由具備可被識別的指揮系統及隱蔽細胞系統的組織指揮行動,其成員不穿著制服或佩戴可被識別的徽章
由亞國家組織或非國家行為者干犯[21]
馬歇爾歐洲安全研究中心的卡斯滕·博克施泰特提出的定義強調了出恐怖主義的心理和策略層面:

“ 恐怖主義是不對稱衝突當中的政治暴力,通過暴力使他人受害或破壞非戰鬥目標(有時是具標誌性的事物)來試圖引起恐慌及心理上的畏懼(有時是無差別的)。這些指揮行動的隱蔽非法組織意在傳達信息。恐怖主義的目標是要透過暴力的表述在傳媒面前曝光以達到最佳的宣傳效果,以影響目標觀眾及達到短期或中期的目的,並進一步追求長期的最終目的的。[22] ”

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的沃爾特·拉克爾提到「恐怖主義唯一廣被認可的特質是涉及暴力行為或其武力威脅」[23]。不過這說法並未為恐怖主義提供一個可用的定義,因為恐怖主義的許多暴力行為並不視為恐怖主義,如戰爭、暴動、有組織犯罪,甚至是普通的襲擊。不涉及人命傷亡的財物毀壞一般不被視為暴力罪行[24],但地球解放陣線和動物解放陣線卻將財物毀壞形容為暴力和恐怖主義[25][26]。

恐怖襲擊通常以這種手段將心理影響的程度和受影響的時間提到最高[27],恐怖主義的每次行動都是一個「演出」,影響許多的觀眾。恐怖份子會襲擊國家的標誌性物件[28],以展示威力及試圖動搖敵對國家的根基,這對政府有負面的影響,反之能提升操縱恐怖活動的恐怖組織的聲望及其意識形態[29]。

恐怖主義通常帶有政治目的[30],如同抗議和寫信一樣,恐怖主義也是一種政治手段,當激進分子認為別無他法去達成目的的時候便會採取這種手段[31]。他們認為如果訴求無法得到實現會比平民傷亡帶來更嚴重的後果[32]。宗教與恐怖主義便因此經常連上關係,當政治鬥爭融入在宗教的框架裡,例如祖先故土及聖城的控制權(以色列、耶路撒冷),而政治目的的失敗便會變成宗教上的失敗,這比起他們失去生命或平民失去生命來得更嚴重[33]。

通常來說,恐怖主義的受害人被當成目標不是因為他們是威脅,而是因為他們是恐怖份子眼中特定的「象徵、工具、人物」[34]。他們的受害讓恐怖份子散播恐慌的目的得以達成,使他們的訊息得以傳達開去,達成他們的宗教及政治訴求[35]。

一些官員及政府機構以行動的合法性或不法性來定義恐怖主義[36]。在這個定義下,如果在政府的規範下,一般被視為恐怖主義的行動也會因此而變得不被認為是恐怖主義[37]。如在政府的許可下實施炸彈襲擊以爭取支持不會被視為恐怖主義。這種尺度的定義產生了不少問題,不是被一致地被接納,因為這個定義否定了國家恐怖主義的存在。這些行動會否被視為恐怖主義取決於其背後是否得到國家支持。「法定」和「合法」可以是主觀的,政府的觀點具決定性的作用[38][39][40]。

在各種定義當中,有些定義並沒有考慮到平民在被佔領地區使用合法暴力的可能性[41]。另一些定義認為抵抗運動的暴力行為無差別地傷害平民或非戰鬥人員才被視為恐怖組織,區分出合法和非法的暴力行為[42]。據學者阿里·卡恩所說,這種區分是從政治上作出判斷[43]。

與之有關連但又不完全相等的是暴力非國家行為者[44],語義包括恐怖份子,但並不包括國家恐怖主義。根據聯邦調查局,恐怖主義是指非法對人物或財產實施暴力以恫嚇或威逼政府、平民,以促成其政治或社會目的[45]。

貶義「恐怖主義」及「恐怖份子」二詞帶有強烈的負面意思[46],常用作政治標籤,以譴責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者不道德、恣意妄為和不當,又可用以譴責某類群體[47]。被反對者標籤為「恐怖份子」的人們甚少自視為恐怖份子,他們通常以其他的詞彙或與其狀況關聯的詞語形容自身,如分離分子、自由鬥士、解放者、革命分子、民團、好戰分子、準軍事部隊、游擊隊、武裝起義、愛國者或在各種語言和文化當中其他相似的詞語。聖戰、聖戰者、費達因(Fedayeen,「敢死隊」)來自阿拉伯語。衝突雙方都以「恐怖份子」來形容對方是頗尋常的[48]。

關於特定的恐怖活動如殺害平民在特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不被視為罪惡,哲學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學者大衛·羅丁指出,事實上「破壞非戰鬥人員豁免條約的害處被認為大於恐怖活動追求的正面影響」,但功利主義哲學家可設想到不能以道德途徑追求的良好影響超過恐怖主義所帶來的罪惡的情況[49]。非功利主義哲學家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表明恐怖主義只在一種情況下在道德上成立:當「國家和社群面臨完全毀滅的嚴峻威脅而唯一求存的辦法是要故意針對非戰鬥人員,這在道德層面上是可取的」[49][50]。

布魯斯·霍夫曼所著的《恐怖主義內幕》解釋了「恐怖主義」一詞為何會被曲解:

“ 至少在某種意義上,所有人都同意「恐怖主義」是貶義詞。這詞在本質上帶有負面含義,用以指稱敵人或反對者。恐怖主義專家布賴恩·詹金斯提到:「甚麼是恐怖主義?這似乎是取決於觀點與角度。採用這詞隱含道德批判的意味,如果某方成功將對手標籤做『恐怖份子』,這就間接地說服他人接納他們的道德觀」,因此以「恐怖份子」來稱呼某人或標籤某組織無可避免地是完全出於主觀,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象人物、團體或因素是否反對對象或同情對象。如果某人被視為暴力的受害者,那麼該行為便是恐怖主義,但如果作案者的行為讓人更為同情,那便不是恐怖主義了[51][52]。 ”

「恐怖主義」的負面含義可用「吾之蜜糖,彼之毒藥」這個格言概括起來[48]。舉例說明,一個採用非正規軍事形式的組織聯合一個國家去對付共同的敵人,但後來與盟國的關係轉差並採用同樣的手段對付原來的盟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馬來西亞人民抗日軍與英國結盟,但在馬來西亞危機時,繼承抗日軍衣缽的馬來亞人民解放軍被英國烙上「恐怖份子」的標籤[53][54]。更近期的例子是,美國總統朗奴·列根及其他政府官員在對抗蘇聯的阿富汗戰爭期間往往以「自由鬥士」來稱呼聖戰者[55],而在二十年後阿富汗人抵抗他們認為是外國傀儡的政權時,他們的襲擊行動被喬治·獲嘉·布殊視為「恐怖主義」[56][57]。被指奉行恐怖主義的團體自然更傾向採納反映其軍事活動合法或其意識形態的詞彙[58][59]。渥太華卡爾頓大學的加拿大情報及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恐怖主義的學者馬丁·魯德納將「恐怖活動」定義為因追求政治和意識形態目的而向平民發動的襲擊,他又說:

“ 雖說「吾之蜜糖,彼之毒藥」,但這非常令人誤解,它會去評估恐怖活動的合法性。無論如何,即使如何冠冕堂皇的理由,發動恐怖活動的就是恐怖主義[60]。 ”

一些組織在牽涉到「自由」抗爭時被西方政府或媒體稱為「恐怖份子」,後來抗爭成功而作為國家領導人卻被相同的組織稱為「政治家」,包括諾貝爾獎得主梅納赫姆·貝京及納爾遜·曼德拉[61][62][63][64][65][66]。另外,美國共和黨人莎拉·佩林及美國副總統喬·拜登指維基解密創辦人朱利安·阿桑奇是「恐怖份子」[67][68]。

有時一些互為盟友的國家可因歷史、文化及政治因素而在看待特定人物或組織是恐怖份子的問題上出現分野。如多年來美國一些政府部門不視愛爾蘭共和軍的成員為恐怖份子,但愛爾蘭共和軍運用各種方法對抗美國的親密盟友英國,故英國視之為恐怖主義[69]。

基於這個原因或其他原因,媒介也盡量小心使用恐怖主義一詞以維持公正的聲譽[70][71]。

恐怖主义的种类在1975年初,美國國家司法研究所就刑事司法準則與目標成立國家諮詢委員會,在委員會寫作的五冊著作當中,其中一冊名為《動亂與恐怖主義》,由動亂與恐怖主義的特別工作組所著,他們將恐怖主義的種類分為六類[72]。

內亂-干擾和平、安全及社會正常運作的集體暴力行為。
政治恐怖主義-為了追求政治目的而計劃在社會制造恐慌的暴力犯罪行為。
非政治恐怖主義-不以政治目的為前提的恐怖主義,顯示出「其有意的制造高度恐慌,最終為了爭取個人或集體利益,但沒有政治上的意圖」。
類恐怖主義-暴力犯罪行為的附屬品,其形式及表達方式類似真正的恐怖主義,但缺乏其要素。它的主要目的並非要引起恐慌,但類恐怖主義利用恐怖份子的形式及技巧以達成相似的結果[73]。例如在逃的重罪犯脅持人質就是類恐怖主義,模式與恐怖主義類同,但目的卻大相逕庭。
有限政治恐怖主義-真正的政治恐怖主義採取革命的形式進行,有限政治恐怖主義是指「以意識形態或政治為動機的恐怖活動,但其活動並是要奪取國家的控制權」。
國家恐怖主義-「指以恐怖或壓迫手段進行統治的國家,其程度與恐怖主義相若」,又可指由政府為了追求其政治目的或其外交政策而進行恐怖活動。
恐怖份子的動機攻擊「合作者」是用以恫嚇人民,削弱人民跟國家的合作關係。美國獨立戰爭、愛爾蘭、肯亞、阿爾及利亞及塞浦路斯的獨立戰爭都採用過這個方法。

攻擊知名度高的象徵目標是用以撼動目標國家的反恐活動,使其人民趨向兩極化。阿爾蓋達組織在2001年9月用這些方法襲擊美國。這種襲擊也用以吸引國際的注意力以爭取支持,如1970年的道森機場劫機事件及1975年荷蘭的南摩鹿加人質劫持事件。

民主政治與國內恐怖主義民主政治與國內恐怖主義的關係非常複雜,恐怖主義在中度政治自由的國家最普遍,而在非常政治自由的國家最不普遍[74]。不過,有研究發現自殺式的恐怖份子卻是例外,有證據顯示這種恐怖主義的自殺行動會以有一定程度政治自由的國家為對象[75]。另外,有研究亦指1980年代至1990年代對恐怖份子的忍讓增加了這種自殺式襲擊的頻率[76]。

非民主政治國家的恐怖主義包括西班牙弗朗西斯科·佛朗哥時期的埃塔[77]、秘魯阿爾韋托·藤森時期的光明之路[78]、土耳其軍人執政時期的庫爾德工人黨及南非的非洲人國民大會[79]。諸如英國、美國、以色列、印度尼西亞、西班牙及菲律賓等民主國家都遭受到國內恐怖主義困擾。

民主國家擁護公民自由,比起其他政權採納更高的道德標準,在這種國家裡發生恐怖活動會使之陷入兩難:維持其公民自由但可被認為無力應對這種問題;限制公民自由但違背其支持公民自由的主張。因此,前任中央情報局主任邁克爾·海登認為本土恐怖主義開始造成更大的威脅[80]。一些社會理論家認為這種兩難正好合了恐怖份子的意思,以貶損目標國家[81]。

註腳1.^ Marja Lehto. Indirect responsibility for terrorist acts: re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terrorism beyond violent act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9年: 第83頁. ISBN 9004178074 (英文).
2.^ Jatin Kumar、Jatin Kumar Mohanty. Terrorism and militancy in Central Asia. Gyan Books. 2006年: 第25頁. ISBN 8178353229 (英文).
3.^ 3.0 3.1 Angus Martyn. The Right of Self-Defenc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the Response to the Terrorist Attacks of 11 September. Australian Law and Bills Digest Group,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Web Site. 12-02-2002 [May 07, 2011] (英文).
4.^ Thalif Deen. U.N. Member States Struggle to Define Terrorism. ipsnews.net. 25-07-2005 [May 07, 2011] (英文).
5.^ B. Saul. Attempts to Define 'Terrorism' in International Law.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005, 52: 57-83 (英文).
6.^ 6.0 6.1 Inside Terrorism,第32頁
7.^ Jeffrey Record. Bounding the Global War on Terrorism. Strategic Studies Institute [May 07, 2011] (英文).
8.^ Alex P. Schmid、Albert J. Jongman. Political Terrorism: A New Guide To Actors, Authors, Concepts, Data Bases, Theories, And Literature. Transaction Pub. 2005年. ISBN 1412804698 (英文).
9.^ 9.0 9.1 9.2 9.3 Geoffrey Nunberg. Head Games / It All Started with Robespierre / "Terrorism": The history of a very frightening word.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28-10-2001 [May 07, 2011] (英文).
10.^ Elysa Gardner. Harold Pinter: Theater's singular voice falls silent. USATODAY.com. 25-12-2008 [May 07, 2011] (英文).
11.^ terrorism.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May 07, 2011] (英文).
12.^ Charles L. Ruby. The Definition of Terrorism. 2002 [May 07, 2011] (英文).
13.^ 13.0 13.1 Kim Campbell. When is 'terrorist' a subjective term?.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27-09-2001 [May 07, 2011] (英文).
14.^ Robert Mackey. Can Soldiers Be Victims of Terrorism?. NYTimes.com. 20-11-2009 [May 07, 2011] (英文).
15.^ Martha Crenshaw. Terrorism in context. Penn State Press. 1995年: 第77頁. ISBN 0271010150 (英文).
16.^ Karl Marx、Nick Soudakoff. Marxism versus anarchism. Resistance Books. 2001年: 第211頁. ISBN 1876646039 (英文).
17.^ United Nations. UN Reform. un.org. 21-03-2005 [May 07, 2011] (英文).
18.^ Jörg Friedrichs. Fighting terrorism and drugs: Europe and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Routledge. 2008年: 第53頁. ISBN 041540892X (英文).
19.^ Measures to Eliminate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United Nations. 09-12-2004 [May 08, 2011] (英文).
20.^ Inside terrorism,第34頁
21.^ Inside terrorism,第41頁
22.^ Carsten Bockstette. Jihadist Terrorist Use of Strategic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Techniques. George C. Marshall Center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2008 [May 09, 2011] (英文).
23.^ Thomas Albert Gilly、Yakov Gilinskiy. The ethics of terrorism: innovative approaches from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 2009年: 第30頁. ISBN 039807867X (英文).
24.^ Steven W. Schneider. The Everything Guide to Being a Paralegal: Secrets to a Successful Career!. Everything Books. 2006年: 第125頁. ISBN 1593375832 (英文).
25.^ Ronald Bailey. Print. Hit & Run : Reason Magazine. 06-02-2009 [May 09, 2011] (英文).
26.^ Daniel Schorn. Ed Bradley Reports On Extremists Now Deemed Biggest Domestic Terror Threat. CBS News. 18-06-2006 [May 09, 2011] (英文).
27.^ Bruce Hoffman. The Logic of Suicide Terrorism. The Atlantic. 06-2003 [May 10, 2011] (英文).
28.^ Rick Hampson. Statue of Liberty gets her view back. USATODAY.com. 07-06-2009 [May 10, 2011] (英文).
29.^ Terror in the mind of God: the global rise of religious violence,第125-135頁}}
30.^ Number of Terrorist Attacks, Fatalities. washingtonpost.com. 12-06-2009 [May 11, 2011] (英文).
31.^ James E. White. Contemporary Moral Problems: War, Terrorism, and Torture. Cengage Learning. 2008年: 第42頁. ISBN 0495553220.
32.^ Perfect enemy: the law enforcement manual of Islamist terrorism,第24頁
33.^ Alexander Stille. Historians Trace an Unholy Alliance; Religion as the Root Of Nationalist Feeling. The New York Times. 31-05-2003 [May 11, 2011] (英文).
34.^ Perfect enemy: the law enforcement manual of Islamist terrorism,第25頁
35.^ Terror in the mind of God: the global rise of religious violence,第127-128頁
36.^ Georg Meggle. Ethics of terrorism & counter-terrorism. ontos verlag. 2005年: 第135頁. ISBN 3937202684 (英文).
37.^ Walter Enders、Todd Sandler.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error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年: 第6頁. ISBN 0521851009 (英文).
38.^ terrorism. cambridge.org [May 16, 2011] (英文).
39.^ terrorism. dictionary.reference.com [May 16, 2011] (英文).
40.^ terrorism. Online Etymology Dictionary [May 16, 2011] (英文).
41.^ Larry A. Burchfield. Radiation safety: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homeland security and emergency response. John Wiley and Sons. 2009年: 第24頁. ISBN 0471793337 (英文).
42.^ Jacques Heynan. Murders Without Assassins. Lulu.com. 2008年: 第17頁. ISBN 1409231143 (英文).
43.^ Ali Khan. 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 SSRN [May 17, 2011] (英文).
44.^ Barak Mendelsohn. Sovereignty under attack: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meets the Al Qaeda network.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05, 31 (1): 45-68 (英文).
45.^ Paul M. Maniscalco、Hank T. Christen. Homeland Security: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Terrorism Response. Jones & Bartlett Learning. 2010年: 第3頁. ISBN 0763757853 (英文).
46.^ Bob Thompson. Hollywood on Crusade. washingtonpost.com. 01-05-2005 [May 18, 2011] (英文).
47.^ Head of ISA defines a terrorist as any Palestinian killed by Israel. B'Tselem. 13-01-2008 [May 18, 2011] (英文).
48.^ 48.0 48.1 Paul Reynolds. UN staggers on road to reform. BBC NEWS. 14-09-2005 [May 18, 2011] (英文).
49.^ 49.0 49.1 David Rodin. Terrorism//Edward Craig.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Routledge. 2006年 [May 18, 2011] (英文).
50.^ Peter Steinfels. Beliefs; The just-war tradition, its last-resort criterion and the debate on an invasion of Iraq.. New York Times. 01-03-2003 [May 18, 2011] (英文).
51.^ Inside terrorism,第32頁
52.^ Raymond Bonner. Getting Attention: A scholar's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survey of terrorism finds that it works. he New York Times: Books. 01-11-1998 [May 18, 2011] (英文).
53.^ Malayan People’s Anti-Japanese Army (MPAJA). Britannica Online Encyclopedia [May 19, 2011] (英文).
54.^ Chris Clark. Malayan Emergency, 16 June 1948. Australian War Memorial. 16-06-2003 [May 19, 2011] (英文).
55.^ Meredith L. Runion. The history of Afghanistan.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2007年: 第112頁. ISBN 0313337985 (英文).
56.^ President Meets with Afghan Interim Authority Chairman. 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 29-01-2002 [May 19, 2011] (英文).
57.^ President Discusses Progress in War on Terror to National Guard. 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 09-02-2006 [May 19, 2011] (英文).
58.^ Sudha Ramachandran. Death behind the wheel in Iraq. Asia Times. 12-11-2004 [May 19, 2011] (英文).
59.^ Alex Perry. How Much to Tip the Terrorist?. TIME. 26-09-2005 [May 19, 2011] (英文).
60.^ One official's 'refugee' is another's 'terrorist'. canada.com. 17-01-2007 [May 19, 2011] (英文).
61.^ Theodore P. Seto. The Morality of Terrorism. 23-07-1946 [May 19, 2011] (英文).
62.^ Menachem Begin. BBC News. 21-04-1998 [May 19, 2011] (英文).
63.^ Eqbal Ahmad. Straight talk on terrorism. Monthly Review. 01-01-2001 [May 19, 2011] (英文).
64.^ Lord Desai. Hansard, House of Lords. 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 03-09-1998 [May 19, 2011] (英文).
65.^ Richard Black. UN reforms receive mixed response. BBC NEWS. 17-09-2005 [May 19, 2011] (英文).
66.^ Mandela's life and times. BBC News. 28-01-2011 [May 19, 2011] (英文).
67.^ Martin Beckford. Sarah Palin: hunt WikiLeaks founder like al-Qaeda and Taliban leaders. Telegraph. 30-11-2010 [May 19, 2011] (英文).
68.^ Ewen MacAskill. Julian Assange like a hi-tech terrorist, says Joe Biden. The Guardian. 19-12-2010 [May 19, 2011] (英文).
69.^ Henry Morgenstern、Ophir Falk. Suicide terror: understanding and confronting the threat. John Wiley and Sons. 2009年: 第5頁. ISBN 0470087293 (英文).
70.^ Style guide. guardian.co.uk [May 19, 2011] (英文).
71.^ Language when Reporting Terrorism. BBC. 10-2010 [May 19, 2011] (英文).
72.^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 Disorders and terrorism: report of the Task Force on Disorders and Terrorism.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 1976年 (英文).
73.^ 13 Beagles Stolen From Researchers. New York Times. 02-02-1988 [May 21, 2011] (英文).
74.^ Alvin Powell. Freedom squelches terrorist violence. harvard.edu [May 21, 2011] (英文).
75.^ Bruce Hoffman. The Logic of Suicide Terrorism. The Atlantic. 06-2003 [May 21, 2011] (英文).
76.^ Robert A. Pape. The Strategic Logic of Suicide Terrorism.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2003, 97 (3): 1-19.
77.^ Lisa Abend. Basque Terrorist Group Marks 50th Anniversary with New Attacks. TIME. 31-06-2009 [May 21, 2011] (英文).
78.^ Shining Path. The New York Times. 18-03-2009 [May 21, 2011] (英文).
79.^ 1983: Car bomb in South Africa kills 16. BBC On This Day [May 21, 2011] (英文).
80.^ Jordy Yager. Former intel chief: Homegrown terrorism is a ‘devil of a problem’. The Hill's Blog Briefing Room. 25-07-2010 [May 21, 2011] (英文).
81.^ Martha Crenshaw. Terrorism in Context. Penn State Press. 1995年: 第467頁. ISBN 0271010150 (英文).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1%90%E6%80%96%E4%B8%BB%E4%B9%89

“茉莉花革命信息地”网站对有限暴力论的态度

这首诗转载自“茉莉花革命信息地”,应该可以被认为是该网站对有限暴力论的态度:

江西荆轲钱明奇颂诗

江西爆炸响,
苦民有方向,
扛起炸药包,
对准共产党。
自焚和上访,
想都不要想。
党委和政府,
炸它鬼叫娘。
森严中南海,
也要晃一晃。
人生谁无死,
抗暴美名扬。

http://chinajsm.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307.html

网页浏览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