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16年后甘林(中)与父母团聚 |
24岁的重庆小伙儿甘林6岁时被人贩子拐走16年。2009年,他有幸找到亲生父母,次年人贩子落网,被判刑6年。
甘林状告人贩子索赔精神损失费17万元和当年的服装损失费28元,法院一审只支持后者的诉讼请求。甘林支付诉讼费90元,赔了62元,提起上诉。
今年8月23日二审开庭,目前还未宣判,但甘林已不在乎结果。这起案件的审判能不能起到标杆作用,给那些还想拐卖他人的人以警示,这才是甘林最关心的。
“我是个没有童年的人”
1993年,甘林6岁。他的父亲甘正洪正当壮年,领着一帮重庆老乡在广州的建筑工地包工程,热火朝天地创业。
一次好心施救,甘正洪从火车站捡回一名自称 “陈国龙”的人。当年9月4日,“陈国龙”与另一名工友将甘林拐骗至福建出手,标价5500元。
“当天晚上很想哭,不敢哭,钻在被子里流眼泪,知道回不了家了。”甘林回忆说,他亲眼看到“陈国龙”的母亲和买家交易,并被辗转两次易手。
6岁的甘林从包工头的儿子,变成了一件会呼吸的商品。
记者:那时候你有记忆是吗?
甘林:是,我记得小时候父母带我去动物园;记得爷爷死的时候棺材放在家我不敢睡,跑到叔叔家睡;记得我家大概是四川那一带的,可现在我连当地话都听不懂。
记者:这个记忆带给你的是什么?
甘林:痛苦。一直知道自己是被拐的,知道自己寄人篱下。
记者:对你的性格有改变吗?
甘林:最大的改变可能就是性格了。以前在家的时候,很调皮,到了养父母家,不敢像其他孩子那样撒娇,觉得自己是一个没有童年的人。很内向,不爱说话,没有朋友。
“他给我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甘林失去的是童年。甘正洪失去的是什么,无法衡量。当年这个小包工头,日子过得还算不错。16年后,昔日的包工头因为寻子,变卖家产沦为了修车工。
记者:家庭的剧变是你起诉人贩子的初衷吗?
甘林: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当年和我爸一起包工程的人,现在身家都千万了。而这十多年来,我父母日日伤心,而我也很想家,精神压力很大,他给我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记者:为什么要索赔17万呢?
甘林:到我起诉那一年,我被拐是17年,一年一万。我去过人贩子邱文龙(当年的“陈国龙”)家,我想索赔更高,知道他们赔不起。
“判他6年太低了,我差点气死”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众多川人的伤亡,让铭记自己是四川人的甘林有些急了。他在网上发布寻亲信息,与甘正洪的寻子信息,在“宝贝回家”网站相遇了。
半年后,邱文龙被抓。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对于邱文龙的判决,你怎么看?
甘林:太低了,刑事判决的时候我也在场,差点气死。想杀了他的心都有,他给我们造成的伤害,6年的刑罚、一万块钱的罚款就能抵了?我的生母一直哭。
记者:邱文龙曾向你们道歉,你接受吗?
甘林:不接受。他的道歉太虚伪。他说当年拐我是想回家养着,因为儿子夭折了,可法官出示了证据,他有儿子,他说谎。
记者:那你为什么还要去邱文龙的家?去的目的是什么?
甘林:邱家在福建,我养父母家也在福建,当时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还有我,我们一起开车去的。站在邱文龙家远远地看了一眼,三层的房子,很大,房子外面没有装修。看着很心酸,就是这房子的主人,害得我家破。
记者:因此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甘林:邱文龙判刑一个月后吧,邻居们说,不要他赔钱太便宜他了,我和父母才决定起诉。
“原告请求精神赔偿有法律依据”
2011年6月2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对甘正洪、杨治芳、甘林3原告提出的17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他们主张的衣服的经济损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费10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原告赔了62元。
蔡险峰是甘林的代理律师,一审结束后他表示,海珠区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据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据此作出驳回他们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
但自去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22条又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蔡险峰认为,依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原告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一审结束后,蔡险峰和甘林提起上诉。今年8月23日,二审开庭但尚未宣判。蔡险峰认为,改判不是没有可能,如果维持原判,甘林一方将申请再审或提出抗诉申请。
“一定不要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此前,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接受采访时表示,自2009年4月开始,全国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妇女11839人。在这些案件中,受到惩处的都是人贩子,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却很少被追究责任,且被拐卖的人员及其家人,也很少向人贩子提出民事赔偿。
对此,有评论认为,在审理被拐卖者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件时要用足、用好法律,通过民事判决真正震慑犯罪,弥补这类犯罪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对于犯罪分子提出索赔诉讼时,精神损害赔偿一定不要放弃,“我们一定能够等得到要求犯罪分子全面赔偿损失的那一天。”
甘林却颇显淡定地说,即使官司输了也无所谓,他要的只是惩罚人贩子。和17年失去的宝贵的亲情相比,钱已经不重要了。这起案件的判决能不能起到标杆作用,能不能给那些还想拐卖他人的人以警示,这才是甘林最关心的。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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