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3年10月10日讯) 法律维权人士郭飞雄于2013年8月8日被当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至今已超过两个月,其代表律师隋牧青两个月内多番尝试会见郭飞雄未果。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谴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逾期羁押郭飞雄及阻止其辩护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郭飞雄(杨茂东)案法律后援团早前发出的声明表示,当局不但在刑事拘留郭飞雄超过24小时候后才通知其家人,代表律师隋牧青要求会见当事人时,亦被天河分局多次以各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理由拒绝会见。郭飞雄被拘留至今,家人律师无一成功会见。
郭飞雄的朋友担心郭飞雄在拘留所内受到虐待,当局为了隐瞒他在拘留所内的情况,因而拒绝律师会见。隋牧青律师更担心当局一直未有正式拘捕郭飞雄是有机会更改更重的罪名。
隋牧青律师发起了网上更换头像行动,把自己的头像换成郭飞雄的照片,在会见到郭飞雄以前不会更换头像,以示对侵犯郭飞雄会见律师权利的强烈抗议,并呼吁各关注郭飞雄的朋友加入。他也表示若当局再不允许会见,就会举派抗议。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谴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逾期羁押郭飞雄及其辩护律师会见,并要求:
1.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按照《刑事诉讼法》,停止阻挠郭飞雄会见律师;
2. 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公布郭飞雄被扣留的详情及理由;
3. 广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办违法阻挠律师会见的人员;
4. 各省市执法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确保被羁留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服务。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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