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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辩护律师的刘晓原先生认为6年刑期毫无“轻判”可言(看中国配图)
【看中国2013年10月16日讯】尽管有舆论的广泛关注与同情,北京朝阳区法院还是于10月15日以爆炸罪宣判身体严重残疾的冀中星6年徒刑。今年7月20日,因为被东莞治安人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在投诉、上访均无法伸冤绝望中,携带爆炸物进入了北京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现场一名警察在爆炸中受轻伤,但冀中星本人也在爆炸中失去了左手。类似的爆炸案件也许最高可判刑10年,但担任冀中星辩护律师的刘晓原先生认为6年刑期毫无“轻判”可言,因为法庭既没有考虑他失手引爆的事实,更没有考虑导致此举的直接原因。
即使爆炸罪成立,这项判决也太重
法广:您为什么认为今天对冀中星的判决太重?
刘晓原:首先,我认为冀中星不构成爆炸罪。这是我的总的观点。他的行为是过失爆炸,但过失爆炸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也没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所以,也不构成过失爆炸罪。所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现在即使法院判定构成爆炸,如果假定法院判决正确的话,那我也认为量刑6年太重。表面上刑期可以是3到10年,法院说6年是“轻判”。但是,冀中星当年被殴打致残,多年上访(问题都)得不到解决。他在机场的所谓“爆炸案”是有起因的。当年他也曾报警处理。他当年被殴打致残后,曾报警公安,没有得到解决;后来到法院诉讼,又说证据不足,没有解决;然后他上访,也没有解决。他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了北京机场。而且,去北京机场他也主要是想引起社会关注,并不是真想炸机场,或炸旅客,伤害无辜。只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拿出炸药,警察让他放下,结果不小心引爆,但没有造成重伤。但所有这些法院都不予考虑,以前的事法院都不考虑,只考虑他带炸药去机场,所以判他6年。所谓“轻判”是指他(冀中星)被抓以后,能够如实的交待案情。
在我个人看来,6年对于全瘫痪的冀中星来说是太重了。
法广:从您的解释来看,您认为是重判并不是相对于他身体残疾,而是相对于事实而言。
刘晓原:事实上我是不认为他构成爆炸罪。我只能是在假设法院认定爆炸罪是正确裁决的情况下,考虑这个量刑。我个人认为整个案件并不构成爆炸。
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么?
法广:法院提出一条论据是维权不能危害公共安全。您认为这个理由成立么?
刘晓原:我刚才说了,冀中星为什么去国际机场?他(法院)说他法制观念淡薄。可当年冀中星被殴打后,曾报公安处理:他法制观念不淡薄吧?!你打我致残,我没有以暴制暴—法制观念不淡薄;随后他请律师诉讼—法制观念不淡薄,他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2007年-2008年他到北京来上访,他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法制观念不淡薄。现在他走上了这一步,到机场拿出了自制的火药—我认为那只是一个火药包,是用作鞭炮的火药包,还让周围旅客离开,说他手中有炸药。其实他并不想引爆,但警察到他面前时,他担心警察会抢他手里的自制火药包,因此他换手,并往后退,结果引爆。
您说说,他的维权方式已经很理性了。我认为他以前非常克制。现在是谁逼他走到这一步?冀中星他除了以这种方式来引起社会关注,他还有其他方式么?
爆炸案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冀中星再次要求公开对他被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因为广东公安说要对此案进行复查,但至今都没有告诉他复查结论。这个案件已经引起全国关注,他要一个复查结论都这么难,可以想象当年他被殴打致残以后,要投诉,要反映,要走正常途径能得到些什么!
当然,他现在有过激行为,问题同样还是没有解决。那些访民,那些像冀中星这样的弱势群体还有其他路可走么?!
法广:导致冀中星残疾的东莞治安殴打案为什么到如今不能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呢?
刘晓原:那要去问广东呵!要问广东警方。他们说这不属于政府消息,不要公开,但是,这是针对冀中星投诉的治安殴打案复查,我们要求公开是向冀中星公开。他投诉一个问题,复查之后要给他一个结论。今天,冀中星父亲又向广东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发出投诉信,反映他的问题,希望广东省警方把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向家属公开。
法广:今天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准备上诉么?
刘晓原:他当庭没有说上诉,说要考虑一下,但家人建议上诉,因此聘请我们做他的第二审辩护人。我可能过几天去会见冀中星,是否上诉有他最后决定。
法广:您觉得上诉后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的可能性有多大?
刘晓原: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下,你能改变结果么?!但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被告人可能也抱一线希望,希望第二审查明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地判决。所以投诉。但最终结果如何很难说。在司法不独立情况下,像这类弱势群体的案件,又是所谓的“维稳”案件,让律师现在评判一个结果太难了。
http://www.bannedbook.org/ 来源: 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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