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3年9月27日讯)
2013年8月12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前签署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的,不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交易的,须按现今评估价和当初购买价差额的55%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意见》明确,须补缴土地收益等价价款的是在2004年9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经适房。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根据统计数据,杭州市目前共有38,598套经适房可上市交易,其中大约七成的经适房需补缴55%差价,12,869套无需缴纳。8月26日,都市水乡、北景园、铭和苑等众多经适房业主在市政府门口集合,要求政府给个合理的说法,公开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因经济适用房是在国家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所以2004年3月4日杭州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通知》(杭价服【2004】43号)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后主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而且业主在与经销方签约时都提到经适房上市后只须缴纳土地出让金,而这要比目前的55%土地收益等价款要低得多。杭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在解释这一政策时说:"《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中的"等"字就是伏笔,意味今天的55%的土地收益价是当时的《办法》就规定的。至于业主与经销方签订的合同,那是业主与经销商的事,与政府无关。这话极大地激怒了业主。他们认为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必须是清楚、明晰的,怎么可以有"伏笔"?这"伏笔"明显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是地地道道的恶法。至于说经销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保护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只是一个政府规章,它怎能大于《合同法》?况且,经适房的经销方实际上是政府,怎么能出尔反尔,公开违约?业主们最大的不满是同房不同价。为什么同样是经适房,2004年9月1日前的就不用缴55%的土地收益价,而之后的就要缴呢?特别是时间相近的业主,他们更加不服气。政府的解释不能让业主们心服口服,而他们怀疑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由于官方的解释矛盾百出,杭州上千经适房业主从8月26日起已有六、七次到市政府、省政府门前及断桥等西湖名胜处举行请愿的抗议活动,他们打出了"遵守合同 拒绝伏笔"、
"政府要依法 百姓要公平"等横幅和"同房同证、法不溯往"、"政府与民争利"等标语,要求政府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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