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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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遭跨省刑拘事件最新动态 图
Oct 26th 2013, 02:26

新快报头版斗大标题呐喊

新快报头版斗大标题呐喊"请放人"要求长沙释放记者

作者北京特约记者周西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为实名举报并刊发针对工程机械企业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文章,被长沙警方跨省拘捕后,今天传来的最新消息称,据大陆媒体人士透露,新快报内部员工证实陈永洲已经获准和妻子通话,声音语气如常,称待遇很好,办案方很客气。

昨天,《新快报》头版大标题"再请放人",又一次呼吁释放记者陈永洲,认为一切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不能先抓后审。据《现代金报》今天(10月25日)的报道,24日,《新快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长沙警方有几位办案人员正在广州,向报社了解情况,"但现在除了要求放人,真的没有什么情况好了解的"。

此外,当天网上一篇标题为"中纪委、中宣部介入《新快报》记者被抓案"的文章广为流传,该报记者注意到,所谓"中纪委、中宣部介入该案"的消息来源,并非中纪委和中宣部,而是中联重科自己单方面的表述。随后,该报记者又从接近中宣部的人士处了解到,中宣部表示"记者的正常新闻采访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已经关注此事的进展。而长沙市公安局则对记者表示,目前没有新进展,对网上流传的所谓"今天移交检察机关"等信息不清楚,案件现在的进展是"正在侦办"。

另据新华社24日的报道,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南方报业集团负责人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者受贿的确切证据,则应该使用这两个罪名来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也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网友川人转载《现代金报》(宁波)的这篇报道又说,记者24日上午采访了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许兰亭律师表示,异地拘留或逮捕时,警方要持拘留证或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工作证件等有效证件,要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派人员协助其进行拘留或逮捕。

许兰亭认为,根据目前报道的情况看,广东警方打电话给陈永洲,告诉他前段时间陈家失窃的事有了新进展,让其到警察局,然后长沙警方将其抓捕,那应该是长沙警方与广东警方事先有过沟通,让其协助的。许兰亭律师说,根据目前的报道显示,在长沙警方抓人前,《新快报》与中联重科正在打一场名誉侵权的官司,且该案还未出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陈永洲作报道又是单位派去的职务行为,那警方在此种情况下抓人,等于介入到了两家的民事纠纷当中,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妥的。

若错抓记者应获国家赔偿

许兰亭律师说,如果是单位派陈永洲去进行的采访,那陈永洲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但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记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认为涉嫌违法犯罪,警察将其拘留或逮捕必须事先告知其所在单位。不过,如果最终认定陈永洲的行为确实属违法行为,而其又是职务行为,那其所在报社也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许兰亭律师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警察随便抓人肯定是不对的。警察抓人应该事先经过深入的调查,不能接到有人举报就随便把人抓起来。如果最终认定警察错抓了陈永洲,其行为侵害了被抓者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直接责任人还应该受到内部的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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