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3年10月8日讯)
今天中央领导来浙江桐庐县视察,欺下瞒上的桐庐县当局为捞政绩、为掩盖制造的冤假错案、为掩盖多年来当局无法无天对两核污染事件双重被害单亲母亲钟亚芳的残忍报复迫害,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及其所里的警察以及桐庐县当局与桐庐县中医院违法雇请非法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已两年多的监控人员俞一丕、陈晓雄、程晓蔚、陈刚等6—10名监控人员不准钟亚芳走出家门,去向中央领导求救!并钟亚芳遭威胁!
为此钟亚芳只能在家向各领导及正义人士紧急求救!
多年来浙江桐庐县当局对钟亚芳的残忍迫害详见如下:
关于桐庐县政府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花钱雇请俞一丕等
6—10名监控人员对病重访民钟亚芳
实施24小时"监视居住"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2年多的控告
控告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核污染与上访"被精神病"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受害人,家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联系电话:15306516215。
被控告人: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及其花钱雇请的俞一丕、陈晓雄、程晓蔚、陈刚等6—10名监控人员,以及其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触犯法律,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病重访民钟亚芳人身自由2年多。
控告请求:
1、请求立即依法撤除桐庐县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花钱雇请对病重访民钟亚芳以轮班24小时"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年多的俞一丕、陈晓雄、程晓蔚、陈刚等6—10名监控人员,还病重访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请求对钟亚芳造成的巨大身心伤害给予经济赔偿。
事实与理由:
因给证据确凿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被逼进京上访控告包庇凶手拒不同意依法立案侦查、又拒绝进行信访听证的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与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赵华丰等枉法官员而被造假陷害非法关黑监狱与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近2年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结节增大1倍、全身浮肿、高血压等)的钟亚芳,于2011年7月22日由救护车接回家后,随即又被桐庐县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违法花钱雇请俞一丕、陈晓雄、程晓蔚、陈刚等6—10名没有执法凭证和没有执法资格的监控人员明目张胆天天24小时轮班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至今日已2年多,求生不能!却又无处伸冤!
在这2年多中,已致病重的访民钟亚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被不准离开桐庐镇,走出家门就被违法雇请的监控人员跟随左右、寸步不离;钟亚芳要离开桐庐镇去法院开庭或看病等,必须经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县卫生局、桐庐县信访局、桐庐县政法委的领导批准同意,由3—5名警察与雇请的监控人员以及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押送前往; 甚至被不准钟亚芳家人单独陪同病重钟亚芳接受手术等救治生命剥夺其生命。期间,曾因钟亚芳要去杭州反映冤情以及面见大接访的领导、要去看病救治生命,而多次被跟随左右的俞一丕、陈晓雄、陈刚等监控人员和赶到车站镇压的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副所长黄鹏等警察以及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张守云在大庭广众之下强制不准离开,且遭到在大庭广众之下的恐吓威胁、侮辱,甚至是使用暴力弄伤抓回。
在这2年多中,桐庐县政府一直滥用职权把本应该分配给困难无房群众居住的惠民小区廉租房2幢2单元306室(变成"监控房")安排给这些违法雇请对病重访民钟亚芳轮班实施24小时"监视居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监控人员使用,并在该"监控房"窗户上安装了百万像素摄像头、正对着钟亚芳的家门口与必走的楼道,桐庐县当局与桐庐县中医院还在该"监控房"内安装了监控用的电脑,以及供监控人员使用的空调等;且桐庐县当局还把对钟亚芳、徐云姣、毛卓海等访民以"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实,作为政绩、作为公开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注:此信息后在钟亚芳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已被从互联网上删除)。见钟亚芳从网上打印来源于"桐庐县作风办"题为 "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活动"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2年6月5日)。该文章载明:"开展'两排查两促进'活动以来,我县信访维稳形势进一步好转。••••••把重点人员的稳控化解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钟亚芳、徐云姣、毛卓海、曹关木、濮连珍、濮莲娣等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
在这2年多中,这些违法雇请非法限制钟亚芳人身自由的俞一丕、陈晓雄、陈刚、程晓蔚等6—10名监控人员的每月几万元工资以及违规使用廉租房2幢2单元306室产生的费用等等一切开销,均由桐庐县中医院领取支付。
在这2年多中,桐庐县政府滥用职权、以言代法违法把病重访民钟亚芳交给其进京上访控告的官员——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兼县综治办主任赵华丰负责"处理",被控告的官员赵华丰滥用职权、公报私仇、打着"维稳"的旗号把非法限制病重访民钟亚芳人身自由的任务落实到桐庐县卫生局、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单位)、桐庐县公安局、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后桐庐县中医院领导又把非法限制病重钟亚芳的任务落实到保卫科,最后保卫科张守云就承包给了他的朋友俞一丕(社会无业人员),俞一丕就叫来了没有工作的亲戚陈晓雄、陈刚以及朋友程晓蔚等6—10人,天天24小时明目张胆的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钟亚芳的人身自由。监控人员俞一丕直接由桐庐县中医院保卫科张守云和桐庐县卫生局纪检书记方娟负责。
多年来,桐庐县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在不惜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对付冤民钟亚芳时,却至今仍拒不同意把被桐庐县中医院扣发的十多万病假工资补发给已致负债累累、急需加强营养等延续生命的病重钟亚芳,也拒不同意钟亚芳享受同单位病假职工的同等病假工资待遇,甚至作为"政治任务"不准当地任何人帮扶与借钱给钟亚芳,其目的很明确是一心要置急需加强营养延续生命的病重访民钟亚芳与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于死地而达其变相杀人之目的!
2006年12月21日钟亚芳遭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简称浙一医院)放射性核素89锶误注事故,致核污染及染色体异常基因突变、骨骼疼痛等严重后果失去健康;在与浙一医院交涉以及向上级投诉过程中,钟亚芳遭到浙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李林法的威胁,其后李林法等真的对钟亚芳一向健康在校读书的单亲女儿钟知含下毒手,女儿钟知含突然发病, 2007年12月女儿钟知含被确诊"体内存在放射性核素污染"并已致只因给惨遭放射性核素投毒毒害有苏州、上海放射医学专家诊断与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国家级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钟知含体内出现了确定性的辐射生物效应;在出现症状的时间前后,受到过放射性核素污染"无端面临死亡的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讨公道(2008年12月2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曾以《母女遭受核污染谁之责》进行报道),被逼进京上访控告包庇凶手李林法等而拒不同意依法立案侦查、又拒绝进行信访听证的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桐庐县政法委副书记赵华丰等枉法官员,而成为桐庐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以及控告官员的"眼中钉、肉中刺"与报复对象,欲除之而后快。冤未伸,反再遭来滥用公权力惨绝人寰的打击报复,直至层层造假的"被精神病"灭口之灾,从此失去人身自由!——2009年10月1日上午,钟亚芳在北京公话亭打电话时,被桐庐县政府派去北京抓她的控告对象桐庐县公安局的局长周建杭亲自抓住(注:周建杭已于2011年12月升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局长)。 10月2日钟亚芳被桐庐县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卫生局、中医院的领导押回桐庐县,即被非法关进 "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的黑监狱67天(公安局及卫生局称之为"学习班"),每天由桐庐县公安局的警察与桐庐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8—10人24小时看押。期间在关押1个半月时(11月1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行非法的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12月7日傍晚起又被隐瞒父母非法关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病房1天2晚。 12月9日起又被隐瞒父母以经杭州市公安局"审批"层层造假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非法关进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强制所)591天,造成核污染访民钟亚芳多种危及生命的疾病发生,而非法鉴定伪造的"偏执型精神障碍"却因钟亚芳言行、思维正常而并没有被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使用任何精神病药物进行治疗。 经以死抗争,2011年7月22日已致病重访民钟亚芳才得以释放,由救护车接回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司法上认定的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钟亚芳显然不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视居住对象,而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是一个有着惊天之冤的两核污染事件双重被害单亲母亲与上访"被精神病"致多种疾病危及生命的受害人。
而退一万步讲,即便病重访民钟亚芳是桐庐县政府的枉法官员认定的"缠访户"与 "精神病人",则依法桐庐县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钟亚芳的原工作单位)也无权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花钱雇请监控人员对多种疾病危及生命的钟亚芳实施24小时"监视居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况且,钟亚芳既不是"缠访户"(信访事项从未被有关部门处理);也不是"精神病人"(这份由不具主体资格的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于2009年12月2日伪造出的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第148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实体内容虚假、鉴定结论错误、甚至连鉴定人员签名都没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且由这份桐庐县公安局与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联合伪造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确凿证明,桐庐县公安局2009年10月25日是以"关于对重点信访对象钟亚芳有无精神疾病进行鉴定的报告"为由申请对钟亚芳精神病鉴定,此证明桐庐县公安局自认钟亚芳是合法公民,没有做任何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 报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及其花钱雇请的俞一丕等6—10名监控人员、以及其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病重访民钟亚芳的人身自由,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及其花钱雇请的俞一丕等6—10名监控人员、以及其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非法限制病重访民钟亚芳人身自由2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在伤害钟亚芳及其家人(钟亚芳年迈73岁的父亲早因承受不了此残忍打击而一病不起),也是在恐吓社会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且更是在践踏法律与人权,损害政府与党的形象。
为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桐庐县病重访民钟亚芳,今向杭州市、浙江省、以及中共中央各级部门控诉、求救:1、请求责令桐庐县委毛溪浩书记与桐庐县人民政府方毅县长立即依法撤除桐庐县人民政府与桐庐县中医院违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下花钱雇请对病重访民钟亚芳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年多的俞一丕、陈晓雄、程晓蔚、陈刚等6—10名监控人员,还病重访民钟亚芳人身自由; 2、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请求非法侵害对钟亚芳造成的巨大身心伤害给予经济赔偿。
控告求救人:钟亚芳
2013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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