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牧青律师:天河分局初以郭飞雄牵涉湖北袁奉初、黄文勋等人危害国家安全案这一根本不成立的理由拒绝会见,而后袁、黄等人变更为聚众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成立的理由也消失了,可天河分局选择扔掉底裤的裸奔,仍坚拒律师会见。其公然的蛮横、无耻,世所罕见,可与海南警方匹敌
鉴于我与@蔺其磊律师 已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遭拒,天河分局以郭涉赤壁危害国家案这个不成立理由阻律师会见,而赤壁危害国家安全案被告早已变更为普通罪,不成立的理由也已消失,警方仍拒绝会见。进行多次投诉无回应,提起行政诉讼也被驳回。法律救济手段几已穷尽,律师职业尊严丧失殆尽,必须举牌抗议!
估计很可能三种情况:1、郭飞雄遭酷刑(这种可能性最大)。2、郭长期绝食。3、某些警渣为邀功请赏,格外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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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会见刑拘羁押在天河看守所的郭飞雄,律师行政起诉 被裁定驳回*
在前面节目中报道了今年8月8日中国维权人士郭飞雄(本名杨茂东)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广州刑事拘留,羁押在天河区看守所。此前已接受委托广州律师隋牧青和北京律师蔺其磊先后4次到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郭飞雄,被拒绝。
9月10日,隋牧青律师在郭飞雄被羁押第33天仍无法会见律师的情况下向天河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和天河区看守所侵犯原告隋牧青、蔺其磊律师依法会见权和当事人杨茂东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被裁定驳回。
当对郭飞雄被刑拘已超37天时限,仍没有关于他的任何新消息,9月16日下午隋牧青律师向广州天河区检察院寄发了要求对杨茂东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隋牧青:拒绝律师会见郭飞雄理由不存在,现又远超刑拘时限,公权违法*
9月26日,郭飞雄被刑拘49天,隋牧青律师再次采访。
主持人:"请问有没有什么新情况?"
隋牧青:"今天我上午先去了天河分局治安大队,因为上次给《不准予会见决定书》时,我问过,那个人说是治安大队(办),因为这种案件一般情况应该是治安大队办,但实际上我知道大概也都是国保办,名义是治安大队。
我去了,有负责登记的,我讲了来意,一是会见问题'你们以前讲 杨茂东,也就是郭飞雄涉案湖北赤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现在已经证实人家那边的涉嫌罪名也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你这个理由已经不存在,那你还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会见?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他现在刑拘已经远远超出正常羁押期限,你要么就应该无罪释放,现在家人和律师都没收到任何信息,对他的处置没有任何公布,没有任何消息,这都是很明显的违法。我要求对这些给予答复。'"
*隋牧青:拨打治安大队留给我的电话,根本不通,再去看守所仍进不了大门*
隋牧青:"治安大队的人联系了一下说,他们(有关人)在外面开会,要我留电话,他们跟我联系。我要求他们也给我留电话,他们后来给我留了一个办公室的电话。但我随后打,发现是个根本就不通的电话。这样的电话我从没碰到过,一打就显示'通话结束',马上就是断掉的声音'啪'的一声。在非工作时间我也试了,和白天是一样状态。
下午3点左右,我赶到天河区看守所(这是第五次去),还是要求会见,他们回复是'你没有办案单位的批准手续不能见'。
主持人:"等于和您第四次去一样,根本进不了大门?"
隋牧青:"对。我根本找不到办案单位,见不到办案人、经办人。
*隋牧青:向110投诉,要求按程序3天内回复,如不回复,我会天天拨打*
隋牧青:"出了看守所,我立刻拨打110投 诉,对方详细记录了我投诉的内容,包括因为什么案件、什么人、什么样的情况……甚至包括我起诉公安局的情况都问到了。我说'被驳回了,我马上可以上诉的'。"
主持人:"这裁定驳回是哪一天作出的?"
隋牧青:"可能是周一(9月23日)或者更早。我说'过往我经常打110投诉,你们很少有回复'。我问'多久能回复?'他说'3到5天'。我说'我知道,110通常工作程序是在3天内必须回复,但事实上经常没有回复 ,这次你必须给我回复,如不回复我会天天打'。今天的过程就是这样。"
*郭飞雄和郭案简介*
维权人士郭飞雄曾经参与太石村维权活动等。2005年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他进行了长达59天的绝食抗争。此后又因从事维权活动,多次被殴打、拘留。2006年郭飞雄被捕,因在此前5年出版的揭露官场腐败的《沈阳政坛地震》一书,2007年 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在拘留与监禁期间遭受酷刑折磨。2011年出狱后,郭飞雄继续参与维权活动,也办好对广州隋牧青律师和北京蔺其磊律师的委托手续。
今年8月11日互联网上传出消息,郭飞雄8月8日上午与亲友联络过,但自当天中午以后,亲友无法再联络到他。直到8月17日郭飞雄的姐姐杨茂平才收到了寄自广州天河区看守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隋牧青:我们就法院裁定驳回律师行政起诉的《上诉状》今天上网,明早寄出*
9月27日郭飞雄被刑拘已50天,我再次致电隋牧青律师询问近况。
主持人:"今天有新情况吗?"
隋牧青:"没有。我只是写了一个《上诉状》,为那个(就我与蔺其磊律师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我已经把这个《上诉状》放到网上了。准备明天一早寄给法院。
《上诉状》的内容比较简单,因为天河法院不准律师会见,说是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侦查行为和司法行为等等这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个不准予律师会见,明显是一个行政决定,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当然是可诉的,因为它的内容是处分律师的会见权利,并不是一种侦查行为,也不是一种司法行为。所以这个法院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而且现在中国已经有很多法院受理过这种案件了。说明中国司法实际上大部分是承认这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实没有争议,非常简单。
我把这个道理讲一讲,大概列了五、六条,很简短。我觉得这有点像1加1等于2,对于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讲,是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隋牧青:从郭案看公权违法,律师会见由警方决定、为所欲为,无司法救济渠道*
隋牧青:"这个审理不仅是郭飞雄的案件,它具有普遍意义。要是按照(我们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的观点,以后律师的会见权就由警方来决定了,要是警方想不让律师会见,你就会见不了。除了涉及敏感案件,别的案件如果警察看你律师不顺眼,就不让你会见,你都没法起诉,也就是说,你都没有了司法救济渠道,那警方就可以为所欲为啊!
我这两天发了几条微博,也圈了广州公安和广东政法,要求他们对此回应。"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访谈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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