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月21日上午9点,梁汉光诉南宁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梁广汉继续委托倪文华代理。旁听席上已经坐满,还有人要求进来旁听,法官只得安排加座。与梁汉光同时上诉的,还有原南宁市人大代表谢宗能,也委托倪文华代理。
梁汉光系横县水库建设的移民,于1999年10月,房屋被政府非法强拆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政府不给予补偿的理由竟然是2001年11月13日制作的南府复【2001】52文规定。梁汉光不服,请求南宁市政府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此拆迁范围内的土地由何机关征收或者征用。2、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3、有关拆迁许可证。4、有关拆迁方案。5、拆迁后出台的"南府复【2001】52号文件的法律依据"。并请求市政府书面告知以上政府信息。
南宁市政府置之不理。梁汉光和谢宗能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政府败诉,不得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敷衍了事。
梁汉光和谢宗能不服,再次将南宁市政府告上法庭,南宁中院维持南宁市政府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梁汉光和谢宗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南宁市政府代理人企图以"已经告知原南宁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等同告知了征地机关。倪文华指出,征地在先,组织实施在后。故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机关不等同于征地机关。南宁市政府代理人气急败坏地说,没有必要提供有关征地机关的文件。倪文华不依不饶说,既然你说没有必要提供有关征地机关的文件,也就是承认了拒绝提供该政府信息。
当法庭调查"关于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时,南宁市政府代理人认为,已经对被拆迁人实施作价补偿。倪文华反驳说,南宁市政府的答辩文不对题。首先,我们要求公开的是"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但市政府答复的是"已经对被拆迁人实施作价补偿"很荒谬,这如同"问菜的质量如何,却回答说吃过了"一样荒唐。对"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与"是否作价补偿"不是同一概念。况且,所谓对被拆迁人实施作价补偿与事实不符。市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对被拆迁人作价补偿,更不能证明公开了拆迁补偿方案。作价补偿是对拆迁安置方案的实施,但作价补偿与补偿方案显然不是同一概念。我们请求公开拆迁安置方案,并不是作价补偿的实施。请注意,"作价补偿的实施"是行为;而"拆迁安置方案"是一种设计成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至于拆迁许可证的问题,南宁市政府代理人回答不知道有没有,但坚持说,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了此方面的政府信息。倪文华嘲笑南宁市政府代理人说,你自己也不知道是否有拆迁许可证,怎么可能向上诉人提供了此方面的政府信息呢?南宁市政府代理人称,政府代理人不知道,不能说明政府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倪文华继续反驳说,你作为政府代理人,现在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你竟然还不知道是否有拆迁许可证,你是怎么代理的?你的责任性在哪里?说得市政府代理人面红耳赤。
法庭进一步调查南宁市政府是否公开"拆迁安置方案"的问题。市政府代理人称,拆迁安置是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倪文华指出,市政府的答复又是离题万里。政府制定了拆迁安置标准,并不等于制定了拆迁安置方案。先有标准,然后制定方案。故有了拆迁补偿标准,不等于有了拆迁补偿方案。显然市政府将拆迁补偿标准与拆迁补偿方案混为一谈。
最后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市政府出台的52号文件是否有法律依据。南宁市政府代理人一再强调"政府在国有土地上以划拨方式安排宅基地……并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倪文华指出,南宁市政府的答辩,恰恰说明其缺乏法律常识,将公民行为与行政机关行为混为一谈。对于公民来说,法无规定即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求其行为必须经法律授权,即要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皆属违法。
庭审结束后,部分广西南宁暴力拆迁受害人与倪文华一起拍照留念。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