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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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洲案引发的四大质疑
Oct 26th 2013, 12:52, by 墙外仙

  一、对央视的质疑

  1、在法庭审判前,央视是否有权前往看守所采访嫌疑人?

  2、电视上播出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

  3、央视的报道是否干预司法,未审先判?

  二、对长沙警方的质疑

  1、长沙警方刑拘记者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无瑕疵?

  2、警方是否有权跨省拘捕?

  三、对新快报的质疑

  1、报社连发头版头条要求放人,是否合适?是否在利用舆论干预司法。

  2、连续发了十余篇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报社对记者是否违规一点都不知情吗?

  3、新快报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四、对陈永洲的质疑

  1、陈永洲镜头前是光头,是被剃光头还是自己要求的?

  2、给陈永洲提供材料的人是谁,谁是幕后操纵者,目的何在。

  各方观点:

  @王旭明:郑重建议媒体、尤其电视台,无论警方抓了什么人,所谓网络大V也好,媒体记者被拘也罢,在法院没有最终断案宣判前,都属嫌疑人,不应对嫌疑人采访、尤其是镜头曝光。我国现行公检法体制各司其职,最终断定是否违法由法院确定,作为第三方的媒体应该在依法治国方面做表率。

  @王甫律师:从薛蛮子到董如彬,从格祺伟到董良杰,今天又是陈永洲,央视总能在案件侦查阶段进看守所采录嫌疑人有罪供述然后公之于众,这种舆论与警方相互借力绑架检、法的作法,使《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沦为空文,已严重妨碍司法公正。这种套路是谁设计的?

  @刘晓原律师:让央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并在电视上播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办案单位和看守所严重违反《看守所条例》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是被迫采访,央视将采访公开播放,则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李方平律师:北京公安公布薛蛮子录像、长沙红安公布陈永洲录像,都有"自供有罪"内容,这些都是公权力违法行为,违背最基本的刑诉法原则。

  @石扉客:当采访符合警方利益或警方需要媒体背书时,特定媒体会有进看守所采访嫌犯的特权。李庄案和中青报,薛蛮子案、陈永洲案和央视等都是例子。这个怪记者个人没啥意义,主要是应该反思这种战友与盟军型的畸形警媒关系,是否符合信息释放平等对待原则,是否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尊重当事人权利与意愿?

  @连鹏:央视进看守所采访嫌疑人,让人自证其罪、录制播出,搞这种先抓后审、未审先判则是可怕,其恶远大于记者受人指使收钱报导。

  @张志安:1、如果收钱又不核实,就发监督企业的失实报道,记者的确违背伦理,报社也有把关不严的问题。不过,记者这样做胆子太大了?2、收钱后不核实就发稿,能否算恶意"编造事实",并以损害商誉罪跨省拘捕?

  @冒安林:舆论指责警方先抓后审,这句我不喜欢,不是准确的呼吁。警方既以刑事立案,要追查他证据合法不,但抓审是侦查的环节,不能抓不能审难道要直接定罪?报社盲目连发头版头条要求放人,舆论也在恶劣干预司法。要是抓审的不是记者而是人贩子,舆论就会一片欢呼。那记者凭啥拥有先天豁免和抨击警方的权利。

  @冒安林:既然陈永洲都露脸了,我也就讲两句真心话:湖南警方抓人滥权,严重违纪。陈永洲收钱办事,部门领导和新闻业内多人涉及。事件另一方是三一重工,央视曝光的口供里写了。财经记者经常收点宣传报道小钱,但希望大家能秉持"不做恶"的底线,别为坏人坏事做打手。

  @李牧:办报老手,同事什么风格、稿件什么理路,搭一眼就明白。不看署名,读几句就知道那个记者写的;反过来,就算署记者名字,是不是本人原创也唬不了谁。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年黑了中联重科10余篇,只有"1篇半"是自己采访,其余都是现成稿子,连自己重新顺一遍都不肯就发表了。是帮什么东西在办新快报啊。

  @愚言律师:陈永洲是怎样光头的?刘志军光头没有?薄熙来光头没有?我在看守所当过十年警察,对嫌疑人的管理法规了如指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长沙警方和央视,你们侮辱人格,已是被告。

  @胡锡进: 这么重的舆论监督任务,新快报让一名二十六七岁的记者去做。他的不成熟本身就是巨大风险。很多都市媒体如今留不住优秀的一线记者,因为可能10年没怎么长工资了。很多评论员也是不谙世事的愣头青。无力谴责,只想长叹。

  @无为李爷:老鼠拉木锨——大头在后边呢!陈永洲一个署名文章,看都没看一眼,就得了50万!可以想象背后合谋者拿了多少!新快报 怎么看?人家中联重科副总裁亲自登门拜访交涉,你们总编竟然让人家等了半小时。还拒绝!!!两根穷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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