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星期一

要闻转载: 四川崇州公安涉嫌伪造证据,崇州九农民被控“聚众扰乱”当事人及辩护人到检察院控告法官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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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州公安涉嫌伪造证据,崇州九农民被控"聚众扰乱"当事人及辩护人到检察院控告法官超期羁押
Nov 11th 2013, 07:38, by wqw0

(维权网信息员杨勇报道)2013年1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崇州因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取保在外的四名被告人及其部分辩护人一行10余人,到崇州市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书。

据前去控告的公民辩护人之一幸清贤先生说:他们10点到检察院,检察院申诉控告科大厅空无一人,在看门的保安到处寻找,十多分钟后才来了一个十分年轻的女工作人员,但说她自己无权接待,让控告人在大厅等待,她打电话联系负责接待的值班工作人员王玉康,10点30分左右,王玉康才骑车赶到大厅。

但王玉康一来,就以要一个一个的接待为由,将其他控告人赶出大厅,后又拒绝接待公民辩护人的投诉控告,引起众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抗议,辩护人幸清贤到纪委对其进行投诉后,才叫来另一名姓王的科长来接待。

这位王科长表示:他们只负责审查是否属于检察院管辖,其他他们无法做主,需要送到其他科,他表示,会尽快将材料送往相关科室审查,尽快给予答复。

对于众控告人要求见检察长的要求,王科长说不可能,检察长需要预约,他会尽快的帮助预约,接受了控告人的控告材料后,王科长命人为每位控告人出具了受到材料的收据并加盖了公章。

据幸清贤说:该案由于公安涉嫌伪造证据,刑讯逼供,三月份开庭后一直难产,即便以违法的同意延期批复来计算,也已经涉嫌超期羁押,因此他们才到检察院控告的,希望能及时纠正,别让福建福清吴昌龙等人的冤情再次重演。

幸清贤后来告诉信息员说:上午递交了控告信,下午,法官就打电话通知13日开庭审理,并已经通过特快专递给幸清贤等每位代理人邮寄了开庭传票。

附辩护人幸清贤的刑事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关于立即依法释放崇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告人刘强等人的辩护人意见,和对审判长胡仲贤的刑事控告状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辩护人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告人晏永红的辩护人,同时在押人员刘强是我的当事人晏永红的丈夫,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请求立即释放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刘强。

同时,对违反法律,超过法定期限,还没有完成刑事案件审理的审判长胡仲贤进行刑事控告,由于该审判长违反法律,法定最长审限内,没有完成审理,导致多名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请求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2013年1月18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晏永红、刘强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2013年3月12日,崇州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3年4月17日,崇州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2013年5月15日,崇州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法院起诉。2013年8月1日,崇州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请示中院延期审理该案。2013年8月2日,成都中院批准该案延长审理期限。2013年11月1日,最长三个月审限届满,但崇州法院并未依法公开宣判。

2013年11月4日,刘强辩护人郑建伟律师到法院交涉超期羁押问题,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立即释放刘强等被羁押的被告人,审判人员避而不见。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刑事枉法,故请求检察院督促其立即释放在押的所有被告人,并依法追究审判长胡仲贤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法庭审判"的概念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2013年3月12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崇州市检察人员高峰并未依法定程序向合议庭提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有庭审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为证),因此,2013年4月17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崇州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法定要件。崇州市人民法院同意案件延期审理,于法无据——审判程序违法,导致超期羁押被告人刘强、等。

虽然如此,辩护人退一步而言,崇州市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2日起,仍然存在超期审判、超期羁押被告人刘强的违法审判行为。2013年8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批准崇州市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即最后宣告判决的时间应当是2013年11月1日。截止2013年11月4日,本辩护人的委托代理人晏永红的丈夫的辩护人郑建伟到崇州市法院交涉超期羁押问题时,书记员还在准备和刘强的辩护人郑建伟协商是否能在2013年11月13日进行第二次开庭的出庭事宜,而本案的其他被告人第八被告人晏永红(,第二被告人刘强的妻子)、第六被告人何小萍(第三被告人周修刚的妻子)、第七被告人吴莲英( 被告人邓玉芳的妯娌)第四被告人李勇(第1被告何霞的丈夫)、第九被告刘孟(第五被告人邓玉芳的丈夫)以及各被告人的其他辩护人,从第一次开庭至今,均未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也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时至今日,崇州法院已经对所有在押的被告人超期羁押,审判长胡仲贤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

综上,崇州市法院超期羁押被告人刘强、何霞、周修刚、邓玉芳等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刘强、何霞、周修刚、邓玉芳。并依法追究审判长胡仲贤非法拘禁罪、玩忽职守罪,枉法罪。

辩护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及检察长积极、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超期羁押被告人刘强、何霞、周修刚、邓玉芳的严重违法行为,避免非法拘禁犯罪后果的扩大,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不要让福建吴昌龙的事件在崇州重演,不要让温江陈琼书超期羁押的尴尬在崇州继续重演。

此致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幸清贤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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