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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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闻】未成年性侵幼女不定罪? 激民愤
Oct 27th 2013, 15:57, by 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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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7日讯】最高法院等四个部门,24号联合发布了多项有关性侵幼女犯罪的规定,其中一条〝不满16岁,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者不算犯罪〞,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网民纷纷的怒骂〝两高〞新规,是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法〞,界则认为,这条法规是在为未成年人强奸幼女〝开后门〞。

10月24号,中共最高法院、、司法部四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3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此,网民们质问:〝这是在鼓励未成年人强奸幼女吗?〞

大陆微博也出现了一面倒的怒骂,像〝脑袋进水了吗?〞、〝良心是粪土做的吗?〞、〝这条法律是人定的吗?〞这类的吐槽比比皆是。

有网民反问:〝立法者,你家没有女儿,孙女吗?〞有人则提议:支持立法的把自己的女儿献给组织。还有网民讽刺,这条法律明显是为官三代、红四代准备的。也有的网民担心说:有了恶法的保护,今后作案的人会越来越猖獗。

在震惊海内外的〝海南校长携幼女开房案〞中,作为受害幼女代理的隋牧青认为,这条被百姓称为〝恶法〞的新规,就是专门为中共权贵阶层制定的。

广州律师隋牧青:〝这个其实很明显,我觉得都是在给一些权贵留有后门,让他们以后有脱罪的机会。中国的法律本来就是一个治民而保官的,本来这个出发点就是这样,而现在这种倾向就越发的明显。〞

《意见》中的第19条第二款,同样遭到了网民的质疑。规定说: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构成强奸罪。

网民质问,《刑法》明明规定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为什么新规的条件反倒放宽了?

来自广东东莞的重庆籍冉崇碧,她的女儿在08年不到五岁的年纪,被邻居强奸后患上了性病,至今仍没有治愈,但广东法院只将罪犯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没有民事赔偿。冉崇碧在听说这两条新规后,感到气愤,她担心会有更多的强奸犯藉此逃脱法律责任。

重庆访民冉崇碧:〝未成年的(强奸)应该是构成犯罪的,怎么不构成犯罪呢?我对这个绝对的反抗!那这样讲的话,那这些犯罪就越来越多了,他就觉得无所谓了;强奸14岁的就不属于犯罪了?越改越小了?这是啥意思啊?我是绝对的抗议,我要举牌!〞

大陆近年来侵犯幼女的案件不断,仅今年就曝光了25起,包括海南〝万宁小学〞校长携6名幼女开房案、河南〝南阳小学〞教师性侵16名女生、 安徽潜山县小学校长在12年中先后性侵9名女童、湖南永州12岁少女遭3名教师强暴生子等。

这些被公开的丑闻也仅仅是冰山一角。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布的报告显示,大陆幼女性侵事件发生率最高可以达到21.8%。

为何大陆猥亵、强奸幼女现象如此猖獗?民间认为:公、检、法、司难逃其责。

冉崇碧:〝那些机关哪,觉得这些强奸罪,觉得是游戏,他们跟本都没有重视。他们根本都不是来保护什么妇女、儿童权,根本就没有这种想法。各个省的那些啊,纯粹是不想按照法律,就是按照人民币办案。〞

性侵,给孩子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创伤,更多的是心灵上永远无法抹去的痛。

重庆访民冉崇碧女儿:〝从发生案后,我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给我心理留下了阴影,很大的阴影。我学都上不了了,希望早点处罚罪犯。〞

包庇强奸犯、制定〝恶法〞的中共官员,你们是否听到了孩子痛苦的呼声?

采访编辑/张天宇 后制/李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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