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星期一

要闻转载: 一曲国际歌被劳教一年的申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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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国际歌被劳教一年的申诉(图)
Nov 4th 2013, 09:03

 

参与2013年11月4日讯

 

【编者按】崔福芳是上海维权人士,因参加上海维权烈士陈小明的祭奠活动,哼唱一曲《国际歌》被劳教一年,这是上海当局的徇私枉法。崔福芳不屈不饶地依法维权,积极参加维护中国公民诉权运动,足以令权贵利益集团头痛。在一个黑白颠倒的时代,崔福芳与毛恒凤、童国箐、沈永梅、沈莲满、陈建芳、陈启勇、李惠芳、许许多多因维权上访被劳教的民众,都是非法劳教制度的牺牲品,也是时代的英雄。他们在狱中承受苦难,但不屈服,反抗迫害。出狱后,继续拿起法律武器,以亲身经历揭露罪恶的劳教制度,要求平反昭雪,坚守做人的尊严。

崔福芳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福芳,女,19571228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10102195712284886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755支弄15

电话:1356409738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职务:主任

地址:上海黄浦区福州路185

请求事项

1. 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书;

2.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3. 撤销被告沪劳委审字(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平反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271中午约1130,申请人崔福芳去朋友陈伟华家(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99弄小区内)祭祀其兄陈小明去逝五周年,并向陈小明的父母问安。约1150,准备离开,下楼时见有人拉出纪念陈小明的横幅,并唱国际歌,受感染也跟着哼唱了几句,前后不到十分钟便即离开。祭祀时间很短,且在居所内及家门口的小区内进行,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但被申请人却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本人实施被社会各界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壹年,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20121025,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上海参加祭祀陈小明时,"喊口号、拉横幅、集体唱歌",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为由,做出沪劳委审字(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劳动教养壹年"。但是,根据法庭质证过的所有书证及物证,包括申请人的所有笔录,没有证明申请人参加陈小明的祭典活动有违法行为的事实,申请人没有喊口号、拉横幅,仅哼唱一曲国际歌。

在被劳教期间,申请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维持了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也未开庭审理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因此,申请人认为沪劳委的劳教决定以及一审、二审的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一、原审、二审法院认定"崔福芳伙同他人在本市桂林东街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为由,拉横幅、喊口号、集体唱歌"的事实不清。

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中,并未有申请人参与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仅在最末段显示申请人唱了国际歌。申请人在笔录中也一直否认自己有拉横幅、喊口号行为。因而,无法认定申请人有参与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

二、原审、二审法院关于"崔福芳伙同他人在本市桂林东街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为由,拉横幅、喊口号、集体唱歌,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的认定缺乏证据。

关于是否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举证。被申请人有义务证明因为申请人唱歌的行为造成了小区秩序的混乱,但被申请人在做出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时,以及原审法院审理时,并未就唱歌行为与社会秩序间的必然联系提供必要证据。事实上,在事发当日,当时警方没有任何的报案记录,也没有任何的小区投诉记录,至少小区居民本身没有感觉到申请人等人的行为足以影响到小区治安秩序。因而,关于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缺乏证据。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已成千夫所指,学界、实务界乃至公安机关内部都对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存续存在严重质疑。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更缺乏宪政基础。如果用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教的《决定》、《补充规定》还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都不能成其为劳动教养的依据和具有合法性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定。而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不是法律,不能设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且,今年的16,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已经公开表示要停止甚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此劳教制度人人喊打的大环境下,法院应当慎重裁决本案。退一步说,即使按照现行劳教试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

四、蓄意迫害,为维稳作牺牲的冤案

申请人的私宅因建设世博场馆之故被强拆后,至今未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补偿,而申请人及母亲为正当诉求上访,却被列为重点的"维稳"专政对象。凡遇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所谓的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甚至有国外要人访华访沪时,我们的人身自由就要遭受非法限制,被关进"黑监狱"或被非法拘禁在居所内,切断与外界的任何联系,更为惨无人道的是申请人和母亲生病时都不让医治。

这次被劳教也是因中共十八大召开的维稳之故。2012720,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和公安局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申请人非法关押在成山宾馆(浦东新区成山路)12天,直至731释放,并强迫申请人承诺在"十八大"期间及前后不得到北京信访部门上访,申请人也给了书面承诺。但草木皆兵的地方政府还是不放心,又一次背信弃义,继续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做法。

2012821925,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的指使,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材料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使社区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看守,全封闭地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10401室),门外还安装摄像头,连出门购食品求医都遭到禁止,还多次断电断水。

2012925中午,看守人员对申请人说下午一点半左右有金杨街道领导来商谈你们家被强拆后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申请人信以为真,心想多年的煎熬似乎终于盼来了一丝希望,便欣然应诺,而到了下午一点半,看守人员又说地点改在香山居委(申请人借住地所在的居委)去谈。当申请人一出家门,就被门口两个看守人员用手铐反铐双手,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文书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强行带至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而不是借住地所管辖的金杨派出所),其情景就如同黑社会的绑匪一样,并突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名义对申请人刑事拘留。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30天后的1025转为劳教一年,转入上海女子劳教所继续关押。

如果十八大不是延期一个月召开,或许申请人就可以免遭劳教。

五、一曲国际歌,一年劳教

在公诉机关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海劳教委以申请人在悼念一位死者的逝世纪念日唱国际歌为由,对申请人实行已被全社会谴责、有违法律、侵犯人权、将要废止的"劳动教养"。唱一曲红歌,劳教一年,真是令人不寒而栗。众所周知,国际歌是革命歌曲,是全国人民都唱过的红歌,共产党也是唱着国际歌才建成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者曾对无数唱过国际歌的共产党人置之死地。申请人的叔叔崔庆山就是其中之一,在云南剿匪时被国民党土匪残忍杀害。而在今天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却要对一个因唱国际歌的弱女子施以劳动教养。岂不是对共产党人的莫大讽刺吗?!这不仅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更是共产党人的奇耻大辱!无数长眠于地下的革命英烈如何能够瞑目?若按照上海劳教委的逻辑,难道全国数以亿万计唱红歌、唱革命歌曲的老百姓都要被处以劳动教养吗?如果我们犯法,如果我们有罪,我们愿意通过公诉机关公诉公审而服法。这种公然践踏法律、践踏人权、毫无人性人道的劳教恶行得以实施,不能不说是国家的悲哀、法律的悲哀!是对中共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路线的公然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公开承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因此,"一曲国际歌,一年劳教"的荒唐冤案应当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上海劳教委作出的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严重违法,一审的(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审的(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公正再审。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崔福芳

              20131031

 

图:崔福芳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交申诉状

附录:崔福芳参与维护诉权行动的纪实

上海主妇在浦东法院教育法官

崔福芳

 

 

    我、丁菊英、何茂珍、卫玉华、朱金娣、徐秋琴、周菊仙、范桂娟、季勤珍等女士每周一、周四都要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立案。我们这些人都是家庭主妇,文化程度也不高,但是现在法院里的法官比我们还差,这些法官貌似大学本科以上的法学专业,又通过司法考试,可惜连法律的ABC都记不清,更不敢坚守法律,还得要我们这些婆婆妈妈天天去法院教育他们。法律的ABC都不遵守,还能指望这些法官司法公正吗?我们每次在法院里数落他们,自己心里也很难受,法官变成无赖,法院没有威信,不知道这些法官还有羞耻感吗?我记录了我们与浦东法院法官的对话。

 

 

一、714在浦东法院要立案

 

    714上午,我去浦东法院要求立案。诉讼引导窗口接待员看了诉讼材料后不给行政立案叫号码,要求我们去第9号接待窗口直接找法官周军立案。周军说:"不给你立案。"我说:"为什么以前同样案由给立案案开庭,今天为什么不给立案?请说出理由。"周军说:"上面领导符洪生说不给你立案的。"我要领导出来说清楚,就在立案庭大厅大声叫:"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后来,符洪生庭长和宫法官来接待我们,符庭长说:"立案不立案听上面的。"我说:"听谁的?"他说:"听党的。"范桂娟问符庭长:"听哪个党?"他说:"听共产党。"范桂娟又问他:"反过来说,就是共产党叫你不要给我们立案的。"我问他:"法律是谁制定的?是不是共产党定的宪法法律?听共产党的宪法法律,就要给我们立案,不给立案,7天也要给裁定。"符洪生庭长哑口无言。

 

 

二、721在浦东法院要立案

 

    721周四上午,我、丁菊英、何茂珍、季勤珍、沈金宝、丁土珍、卫玉华、朱金娣、徐秋琴、周菊仙、范桂娟等去浦东法院要求行政诉讼立案。

    诉讼引导窗口接待员看了诉讼材料后不给行政立案叫号码,要求我们去第9号接待窗口直接找法官周军立案。周军说:"上面领导说到底不给你们立案,三不给:一不给答复,二不立案,三不给结果。"我说:"同样的事由以前给立案的。为什么现在不给立案?宪法是共产党制定的,听共产党的宪法有什么错,什么时候宪法修改了?我知道,即使不给立案,7天内也要给我裁定。"

    边法官在旁边说:"刚才不是说过了吗?上面三个不给,我们也没有办法的。比如说你们69来了几十个人要立案,浦东和杨浦的有关部门要给你们定性,说你们和冯正虎串在一起,他是搞政治的,罪名是冲击国家机关。冯正虎带领你们到法院来闹的,要劳教冯正虎,说冯正虎是搞政治的。我说这样不行。如果再把他抓起来,他的知名度会更高。去年冯正虎回国,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坚持我要回家,最后你政府不是妥协了吗?你们把他关起来会影响政府形象的,他们访民会天天到你政府部门要人的,他们都是要立案的,都是要求解决自已问题的。冯正虎他不是搞政治的,充其量应该说他是民运人士,谈不上搞政治的。怎么可以说冯正虎冲击国家机关,他是通过法院门口的安全检查进入法院,到法院来要求立案的。在这样情况下,杨浦警察614抄冯正虎家,抄走他家里的电脑和物品。" 

 

 

三、725在浦东法院要立案

 

    725上午去浦东法院,和前几次一样要求立案。法官不给立案,我就拿出盆子边敲边说:"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边法官出来说:"上面领导说上访的人不给立案的。"朱金娣说:"宪法法律要求你们法院给予立案。"我说:"不立案,也应当7天给予裁定。"边法官说:"你崔福芳不要叫,再叫,就要司法警察把你关在小房间里。"何茂珍说:"法院是最讲道理的地方,怎么好随随便便关押访民。我们是来法院要求立案的,你们给我们立案,不立案我们继续呼唤: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边法官说:"你们去302室调解室。"我说:"先立案,后调解。"边法官说:"你再叫,要司法警察关你在小房子里。"我说:"边法官,请你打110报警,让警察来抓我。"边法官不理我们,独自上楼去了。

 

2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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